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17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張國能 被告 朱浩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零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或第15條之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05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14日止計7年,以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月)攤還本息,利息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2.42%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指數為年息1.0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48%),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金額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元。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8年5月13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09,149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二)被告復於106年6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係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13年6月26日止計7年,以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月)攤還本息,利息則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2.42%計算(被告逾期未清償時,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指數為年息1.06%,本件請求年息即為3.48%),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須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金額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元。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108年4月25日止,嗣後即未依約清償,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761,15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三)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信用貸款放款帳卡(年金戶本息)明細、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劉冠伶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息│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備註││││(新臺幣)│(新臺幣)││(民國)│(新臺幣)││├──┼─────┼──────┼──────┼────┼───────┼─────┼─────────┤│1│信用貸款│409,149元│409,149元│3.48%│自108年5月14日│1,200元│授信帳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2│信用貸款│761,155元│761,155元│3.48%│自108年4月26日│1,200元│授信帳號│││││││起至清償日止││000-0-0000-000000│├──┴─────┴──────┴──────┴────┴───────┴─────┴─────────┤│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70,3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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