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理人 蕭人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委耕 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魯美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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