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他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他字第59號原告 鄭雅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關於「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嘉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