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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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秀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秀華於民國94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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