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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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高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肆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高瑞珠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2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641,225元整,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