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6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一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DVD捌拾貳片、空白光碟片(VCD貳拾玖片、DVD拾柒片)、光碟片棉套壹包、電腦主機(含內建燒錄機壹臺、光碟機壹臺、電源線壹條)壹臺、空白信封袋貳張(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第二二八三號)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九七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押物品盜版影音光碟片八十六片、空白光碟片(VCD二十九片、DVD十七片)、光碟片棉套一包、電腦主機(含內建燒錄機一臺、光碟機一臺、電源線一條)一臺、空白信封袋二張,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六八九七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而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片DVD八十二片、空白光碟片(VCD二十九片、DVD十七片)、光碟片棉套一包、電腦主機(含內建燒錄機一臺、光碟機一臺、電源線一條)一臺、空白信封袋二張(保管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第二二八三號),分別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預備或供犯罪所用之物,檢察官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本案另扣得之由告訴人所購得之證物DVD二片、VCD二片,已非被告所有,是檢察官聲請併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予以沒收,即有未合,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