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65號聲請人乙○○(即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相對人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四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88年4月2日以衛署醫字第88019687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8年5月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85冊、第61頁第2223號)。因遷移基金會地址,為使財團之組織完全,乃提請第三屆第六次董事會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甲○○教授臨床藥學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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