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172號

原告 邱高平

訴訟代理人 鄭榮順

被告 邱松營

邱松富

邱素珠

兼訴訟代理

邱松義

朱華安

朱兆淋

朱岳軍

熊尚文

熊秀珍

熊尚武

熊秀鳳

兼上七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樟吉

被告 邱鴻全

邱連丁

謝淼榮

吳謝 二妹

李謝綿卿

謝根榮

宋振安

宋惠琪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振榮

宋曉玲

兼訴訟代理

宋安琪

宋吳柑仔

宋鳳崑

宋靜雯

宋玉蓉

宋采縈

宋鳳忠

宋鳳盛

宋玉珠

宋玉梅

宋玉香

陳怡君楊萬方之 遺產管理人

被告 楊萬如

邱素花

邱素香

韓秀盆

韓新教

韓新乾

韓翔宇

洪秀珠

胡洪綉梅

蘇鴻章

蘇儒敏

蘇鴻華

蘇儒婷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太平

被告蘇太平

洪啟智

洪鼎紘 (原名: 洪振淵

洪沛緹 (原名: 洪鈺嵐

邱秋月

洪絃玹 (原名: 洪嘉蓮

陳婉真

洪芝慧

陳俊安

陳文德

邱志琳

邱德妹

邱瑞文

邱煒閎

邱玉華

邱志文

陳金蘭 住○○市○○區○○路000○0號 邱信瀚 住同上

姬慶慧

姬慶明

姬献瑞

邱枝妹

唐小鳳

莊晴景

莊育榮

邱建龍

邱建明

兼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

陳新富

陳瓊霞

兼訴訟代理

陳新興

尤正行

尤月英

尤美珠

尤正旭

尤美鶴

尤美珍

尤美粧

尤正堅

邱順福

邱清榮

邱談璋

邱省澍

邱柏森 (原名: 邱錦垣

邱錦宗

邱錦德

邱貴郎

邱昭慶

邱裕森

許裕松

邱照月

邱五妹

邱春枝

邱清豐

邱琦峰 (原名: 邱宏龍

邱屏南

薛菀香

邱嘉偉

邱建榮

邱楷勛

邱郁捷

邱明志

邱琮哲

兼上三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文隆

兼上六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邱清豐

被告 邱清風

邱堅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全文關於被告「 朱兆琳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朱兆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諸上揭說明,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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