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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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21號聲請人即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被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訴字第94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審理終結,且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聲請准予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乃案件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或刑之執行,以具保替代羈押而解除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而設;因此,如案件已經有罪判決確定,且移送監獄執行或移送執行在即者,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臺抗字第228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
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依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諭知自民國112年1月2日起處分羈押3月在案。
㈡聲請人固以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業經本院於112年
1月3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嗣於112年1月30日確定,並移送執行,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發監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12年1月30日,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被告提示簡表、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既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係屬在監執行有期徒刑之受刑人,而非羈押中之被告,屬監獄行刑之範疇,自不生羈押與否或是否停止羈押之問題。從而,本件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鍾宜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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