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憲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89年度毒偵緝字第274號、100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參柒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憲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37.22公克),爰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之規定以89年度毒偵緝字第2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資料1份附卷可證。而該案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37.22公克,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8年12月16日刑鑑字第0980157138號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本得單獨宣告沒收,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同時諭知銷燬。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清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