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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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34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呂昀 蓁原名:呂淑.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台端聲請狀記載之相對人姓名為呂昀「蓁」(原名: 呂淑貞 ),其○○○區○○段○○○號之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呂昀「臻」記載不符。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 呂昀蓁 (原名:呂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