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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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84號聲請人 吳俐璉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編號二支票(票據號碼QA0000000),聲請狀所載之發票日
100年8月15日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日100年5月
15日並不一致,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一併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銀行出具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