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桃簡字第26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桃簡字第26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孝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29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孝忠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109年1月22日」,應予更正為「109年1月21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孝忠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供述與自白」、「告訴人 蔣宇雄 於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證述」
二、核被告吳孝忠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惟念其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且嗣後與告訴人蔣宇雄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乙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6頁),核與告訴人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內容(見本院卷第26頁)相符,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已獲減輕,兼衡其於警詢時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以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固均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無訛,然被告業已和告訴人達成和解,除賠償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0元外,另就附表所示之物亦均給付對價與告訴人之事實,已如前述,是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損害完畢,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被告本件犯罪所得即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末查,被告於本件犯罪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章典,惟犯後已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被告歷此偵查及科刑之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羽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嘉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商品│數量│├──┼──────────┼──┤│1│樂司不銹鋼咖啡湯匙│4支│├──┼──────────┼──┤│2│樂司不銹鋼水果叉│3支│├──┼──────────┼──┤│3│樂司不銹鋼奶油刀│3支│├──┼──────────┼──┤│4│樂司不銹鋼特長牛奶匙│1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2942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9428號被告吳孝忠男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里0鄰○○路0段
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孝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月22日10時18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寶雅商店內,乘店員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詳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將之藏入所攜帶之隨身包包內,未結帳即逕行步出賣場,嗣經該店店長蔣宇雄察覺貨物遭竊,報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蔣宇雄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 吳忠孝 於警詢時所為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蔣宇雄於警詢時所為之指述。
(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張、監視器錄影翻拍暨現場照片共8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檢察官張羽忻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孟崴附表┌──┬──────────┬──┬───────┐│編號│商品│數量│價錢(新臺幣)│├──┼──────────┼──┼───────┤│1│樂司不銹鋼咖啡湯匙│4支│49元x4│├──┼──────────┼──┼───────┤│2│樂司不銹鋼水果叉│3支│49元x3│├──┼──────────┼──┼───────┤│3│樂司不銹鋼奶油刀│3支│89元x3│├──┼──────────┼──┼───────┤│4│樂司不銹鋼特長牛奶匙│1支│89元x1│├──┼──────────┼──┼───────┤││││共6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