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2號抗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拍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一、二不動產之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吳花英徐漢文 於民國106年9月12日將其如附表
一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第三人吳花英、徐漢文、債務人瑞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9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上開 抵押權於108年9月3日變更抵押權內容,增加相
對人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瑞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 李應靖 於108年
8月29日共同簽發票據面額為74,725,000元、到期日為
109年1月30日之本票一紙交予聲請人為憑。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72,92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又本件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年3月20日登記為附表一所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僅提出本票一紙遽稱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非抗字第12號裁定意旨,本票乃無因證券,無從逕認定與抵押權所被擔保之債權存在,故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㈡附表編號二所示之不動產於108年8月9日設定予僑馥建
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而後相對人後於108年9月3日變更抵押權內容,增加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變更登記後之抵押權非屬於信託登記前已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且依相對人主張之本票,形式觀之,亦非因處理信託登記事務所生之之權利,自不得就附表二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故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二所示抵押物,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已登記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如從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時,縱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債權之存在,法院亦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8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明示,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就信託財產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相對人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系爭不動產,業據其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堪認上開抵押權擔保不動產有附表一、二所示明確。
㈡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6月11日函請抗告人、相對人就
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並於同年月15日合法送達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惟抗告人並未表示意見。
㈢第三人吳花英、徐漢文於106年9月12日將其如附表一所
示之不動產,設定7,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第三人吳花英、徐漢文、債務人瑞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對抗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貨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6年
9月10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權於108年9月
3日變更抵押權內容,增加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物,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嗣瑞紘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李應靖於108年8月29日共同簽發票據面額為74,725,000元、到期日為109年1月30日之本票一紙交予相對人為憑。
詎相對人於屆期提示後仍有72,92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又本件抗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於107年3月20日登記為附表一所示抵押物之受託人,惟依上開規定,相對人之抵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考據因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係發生於第三人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抗告人之前,核屬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但書所定「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相對人自得對信託之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又相對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一紙、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堪認相對人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系爭債權存在,已為釋明。從而,原裁定就相對人所提上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系爭債權存在,參考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抗告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自非屬信託法第12條所定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情形,相對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則原裁定據以裁定准予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即無不合。從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家蕙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鎮○○○段││956││151.06│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苗栗縣○○○鎮○○○段││956-1││151.28│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苗栗縣○○○鎮○○○段││956-2││294.83│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苗栗縣○○○鎮○○○段││956-4││101.4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苗栗縣○○○鎮○○○段││956-5││99.74│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苗栗縣○○○鎮○○○段││956-6││101.4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苗栗縣○○○鎮○○○段││956-9││103.30│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苗栗縣○○○鎮○○○段││956-12││103.37│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苗栗縣○○○鎮○○○段││956-13││101.85│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苗栗縣○○○鎮○○○段││956-16││101.92│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苗栗縣○○○鎮○○○段││956-17││206.08│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苗栗縣○○○鎮○○○段││956-20││101.92│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苗栗縣○○○鎮○○○段││956-22││107.05│全部│登記所有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二: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編││││主要用途├──────┬──────┤權利││││││││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途││││號││││房屋層數│合計││範圍││││││││││││├─┼──┼────┼────┼────┼──────┼──────┼──┼───────────────────┤│1│2814│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88.25│陽台:25.27│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1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88.25│屋簷:16.4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88.25││││││││677號│凝土造│突出物一層:││││││││││25.72││││││││││合計:290.47││││├─┼──┼────┼────┼────┼──────┼──────┼──┼───────────────────┤│2│2815│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88.25│陽台:25.27│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地號│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88.25│屋簷:16.4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仁愛路│、鋼筋混│三層:88.25││││││││679號│凝土造│突出物一層:││││││││││25.72││││││││││合計:290.47││││├─┼──┼────┼────┼────┼──────┼──────┼──┼───────────────────┤│3│2816│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9.23│陽台:18.8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4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9.23│屋簷:10.31││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9.23││││││││673號│凝土造│突出物一層:││││││││││26.49││││││││││合計:204.18││││├─┼──┼────┼────┼────┼──────┼──────┼──┼───────────────────┤│4│2817│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8.32│陽台:18.8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5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8.32│屋簷:10.70││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8.32││││││││671號│凝土造│突出物一層:││││││││││25.57││││││││││合計:200.53││││├─┼──┼────┼────┼────┼──────┼──────┼──┼───────────────────┤│5│2818│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9.23│陽台:18.8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6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9.23│屋簷:10.31││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9.23││││││││669號│凝土造│突出物一層:││││││││││26.49││││││││││合計:204.18││││├─┼──┼────┼────┼────┼──────┼──────┼──┼───────────────────┤│6│2819│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60.20│陽台:25.34│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9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60.21│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60.21││││││││675巷2│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6.54││││├─┼──┼────┼────┼────┼──────┼──────┼──┼───────────────────┤│7│2820│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9.54│陽台:25.12│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13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9.57│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9.57││││││││675巷6│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4.60││││├─┼──┼────┼────┼────┼──────┼──────┼──┼───────────────────┤│8│2821│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60.20│陽台:25.34│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12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60.21│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60.21││││││││675巷1│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6.54││││├─┼──┼────┼────┼────┼──────┼──────┼──┼───────────────────┤│9│2822│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9.54│陽台:25.11│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16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9.57│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9.57││││││││675巷3│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4.60││││├─┼──┼────┼────┼────┼──────┼──────┼──┼───────────────────┤│10│2823│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59.54│陽台:25.12│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20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59.57│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59.57││││││││675巷5│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4.60││││├─┼──┼────┼────┼────┼──────┼──────┼──┼───────────────────┤│11│2824│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60.20│陽台:25.33│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22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60.21│屋簷:12.54││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60.21││││││││675巷7│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5.92││││││││││合計:206.54││││├─┼──┼────┼────┼────┼──────┼──────┼──┼───────────────────┤│12│2825│大同段│竹南鎮大│住家用、│一層:125.27│陽台:43.00│全部│登記所有權人:││││956-17地│埔里3鄰│停車空間│二層:125.27│屋簷:22.20││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號│仁愛路│、鋼筋混│三層:125.27││││││││675巷8│凝土造│突出物一層:││││││││號││26.02││││││││││合計:4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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