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8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宛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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