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選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選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春桂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郭榮山 選任辯護人 吳啟勳 律師被告 鍾春玉 指定辯護人本院約聘辯護人 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84號、第85號、第99號、第100號、第121號、第143號、第14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選偵字第345號、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葉春桂、郭榮山、鍾春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育霖
法官官怡臻法官方宣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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