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朱松智 代理人 蔡佳渝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消債法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債務人之收入切結書。
2.債務人之診斷證明書。
3.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4.請分別記載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及扶養其母每月支出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