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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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2號原告 楊坤霖 被告 余慶吉
陳佳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4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鄭雅文
法官黃俊偉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豐展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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