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771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偉齡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元泰五金行、 車承原 、 車春鴻 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元泰五金行之負責人為何?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