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二、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大廈規約、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
謄本、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算書、催告證明,並均附繕本
1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