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1017號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4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二、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正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大廈規約、被告為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登記
  謄本、收費依據及其證明、計算書、催告證明,並均附繕本
  1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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