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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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 何有妹 被告 温楊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黃柏仁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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