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3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701號上訴人臺灣 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琍選任辯護人魏雯祈律師
吳佳真律師被告 鍾國元 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證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6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3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琍及告訴人 邱美惠 均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社區之住戶,被告鍾國元係本案社區保全人員。被告林雅琍於民國108年5月18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社區大廳內,見邱美惠與社區大廳保全人員鍾國元發生口角爭執,遂在旁以手機錄影,並偕同其子步出社區大廳。邱美惠見狀步向前,在社區大廳內(接近大門處),向位於社區大廳外(接近大門處)之林雅琍大聲辱罵「你那張嘴也很臭啦」等語,在旁之保全鍾國元則持續與邱美惠爭論,並往林雅琍之方向步行至社區大廳外(接近大門處)。林雅琍明知邱美惠當場並未以「我要找人打你」等語恫嚇之,竟意圖使邱美惠受刑事處分,於同日17時31分許,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泰山分駐所,向員警誣指邱美惠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意圖使邱美惠受刑事處分。鍾國元於斯時在場,明知邱美惠並未以「我要找人打你」之語恫嚇林雅琍乙節,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8年10月7日及109年4月15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偵查庭及原審法院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結證邱美惠於斯時有說找人打林雅琍之不實內容,就邱美惠有無涉有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之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詳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嗣邱美惠涉犯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等罪嫌,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28754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4號判決(下稱前案),就邱美惠涉犯妨害名譽部分判處罰金新臺幣7000元;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則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因認被告林雅琍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之誣告罪;鍾國元涉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雅琍涉犯刑法誣告罪嫌、被告鍾國元涉犯偽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雅琍於偵查中之供述、被告鍾國元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邱美惠提供之現場錄音錄影檔案、被告林雅琍提供現場錄影檔案、新北地檢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前案卷宗暨判決書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林雅琍、鍾國元堅決否認各有何誣告、偽證之犯行,被告林雅琍辯稱:我當天因為帶孩子去看醫生,告訴人也有罵我,她掀管理室的東西又罵我,我們住樓上、樓下,她有講「我要找人打你」這句話,所以我非常害怕才會去提告,我沒有誣告等語;被告林雅琍之辯護人辯以:林雅琍並未全程錄影,他當初只是要錄告訴人破壞公物的犯行,後來告訴人追上前手機錄影就中斷,從起訴書證據清單三的前案影片可看到糾紛當下,告訴人確有當著林雅琍的面質問鍾國元你被揍的還不夠嗎?你要再被揍一次嗎?你嘴巴很臭,同時告訴人也對著要步出社區的林雅琍說你不用太囂張,你那張嘴也很臭,這段話致使林雅琍誤認告訴人要找人打他的第一個關鍵,因為一般人緊張害怕的情緒化,先是聽到告訴人質問是不是被揍的還不夠,又聽到告訴人質問他不要太囂張,很容易意會成告訴人是在嗆聲要找人打你的意思,所以林雅琍主觀上以會認為他遭到恐嚇,並打電話向先生求救。林雅琍在提告前,確實有向鍾國元求證過,這部分從林雅琍與鍾國元第一次警詢筆錄的時間就可以看出,倘如沒有求證,鍾國元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出現在警局表示他是證人要作證,綜上所述,林雅琍前案申告乃是出於誤信、誤認有遭恐嚇之事實,而告訴人確實在當日的話語也容易使人會錯意,因此可證林雅琍之申告並非憑空捏造,告訴人雖稱其未對被告林雅琍稱:我要找人打你等語,但檢視當天錄影畫面可知告訴人之言詞與口氣,確有可能造成被告林雅琍認為告訴人對之嗆聲,要找人打伊之意思。當天告訴人當著被告林雅琍的面前說「不然妳想怎樣呢?」,又稱「你被揍得還不夠嗎?你還想要再被揍一次嗎?」,這些話足以造成被告林雅琍在帶著幼子在旁情境備感緊張,即認告訴人有找人打他之意,被告林雅琍隨即於公車上打電話向其配偶 鄭浩辰 求救,再向被告鍾國元詢問有無聽到告訴人上開言語,亦向社區總幹事求助請其注意小孩出入社區安全,足見被告林雅琍主觀上認遭到告訴人言語恐嚇,感到恐懼才去告訴,確無誣告故意。被告鍾國元辯稱:我記憶中告訴人確實有說「我要找人打你」這句話,因為我已經年老、有中風,所以做筆錄時,因為當場情況混亂,就把這句話當成她向我們講,我沒有偽證等語;被告鍾國元之辯護人辯以:當天告訴人確向鍾國元說「我要找人打你」,被告鍾國元記憶錯置並無偽證之故意,從那天過程,告訴人先對被告林雅琍說「妳那張嘴很臭,鍾國元不要太囂張」等語,後來又向被告鍾國元說「被揍得還不夠,我會找人揍你」,接著林雅琍的先生來後就跟告訴人說「妳要找人打我老婆?」,整個過程被告鍾國元皆有目睹,所以會造成誤認。前案作證時,被告鍾國元說好像影片有被消磁,消磁部分是告訴人說「嘴巴很臭」那句話之後,原審勘驗後,告訴人確實有向被告鍾國元說「妳嘴巴很臭,要找人打你」,所以才會造成鍾國元的誤會等語。經查:
㈠按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而為虛偽之告訴、告發、報告者為要件。所謂虛偽,係指明知無此事實故意憑空捏造而言,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或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自不得指為虛偽,即難科以本罪;至該申告之具體事實是否構成所訴之犯罪,乃告訴、告發者本於個人法律認知所為之判斷,其認知與法律規定縱有未符,因其主觀上並無申告不實之故意,與誣告罪之構成要件仍屬有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97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如行為人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59號、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81年度台上字第133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林雅琍於前案偵查中供述:當天我要帶小孩出門時,看
到告訴人氣沖沖下來走到保全櫃台,就大聲對保全鍾國元罵人,且告訴人手有掃落櫃台螢幕及上面的東西,因為告訴人不止一次如此,之前都是聽說,當天剛好看到,我就拿手機錄影,當時告訴人又走進去櫃台內,咄咄逼人要拿東西逼保全,告訴人看到我在錄影時,就出來要追著我,我就不理她離開,保全對我說:沒事,趕快帶孩子出門。告訴人追出來對著我吼說:你只會欺負鄰居,有種不要跑,她找人來打我。我就回問告訴人我欺負誰,講完我就帶小孩離開。我離開現場後,在公車上打電話跟我先生鄭浩辰說剛才看到的情況,及告訴人有對我說要找人打我的事情,問我先生說要怎麼處理等語(108年度偵字第28754號卷〈下稱前案偵卷〉第61、62頁)。核與證人鄭浩辰於前案偵查中陳述:當天因為告訴人對社區破壞公物、辱罵保全,之後我老婆林雅琍打電話跟我說告訴人追出來說要找人打她,當時林雅琍要帶我兒子出門等語大致相符(前案偵卷第67、68頁)。且被告鍾國元於前案偵查中亦陳述:一小時後,鄭浩辰與主委 陳志偉 一起出現,主委對告訴人說:你常常做這種踢館的事情,還把社區管理中心的物品毀損,例如螢幕推倒等。告訴人平常經過管委會都會用手機錄音錄影,那天我就不理告訴人走出去,剛好林雅琍走在前面,告訴人就對林雅琍講那些話,後來我有勸林雅琍息事寧人,但她還是去提告,我受主委之命當證人等語(前案偵卷第56頁)。
㈢原審於前案勘驗告訴人於當日在本案社區大廳之對話錄影畫
面(檔案名稱「0000000(1)」),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原審前案勘驗筆錄及卷附光碟內之上揭檔案附卷可稽(109年度易字第64號卷〈下稱前案易卷〉第35、36頁),可見案發時告訴人先與被告鍾國元爭吵,而被告林雅琍適巧經過現場。
㈣告訴人於上揭時、地,因細故與保全人員鍾國元發生口角,
適林雅琍攜同其子經過,告訴人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公然對林雅琍辱罵稱:「林雅琍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你那張嘴也很臭我跟你講,你在那邊欺負鄰居我看的到,看得一清二楚,大家都在講…」等語,待林雅琍步出本案社區大門外之公共人行道處,告訴人亦隨同林雅琍步出本案社區大門外,並在本案社區大門口朝公共人行道之位置,接續上開公然侮辱之犯意,以「你才神經病」、「你們全家都有問題」等語辱罵林雅琍,足以貶損林雅琍之名譽、人格地位及社會評價等事實,業經前案判決認定明確,此有前案判決乙份附卷可佐。
㈤由上析知,林雅琍當日帶小孩出門時,在社區大廳看見告訴
人怒氣沖沖下來走到保全人員櫃台處,大聲對鍾國元質問怒罵有訪客為何不通知乙事,並與鍾國元發生激烈之言語衝突,正處於氣憤且情緒高漲之激動情狀下,為宣洩其憤怒,以林雅琍為攻擊對象,大聲高亢地針對林雅琍謾罵:「林雅琍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你那張嘴也很臭我跟你講,你在那邊欺負鄰居我看的到,看得一清二楚,大家都在講…」、「你才神經病」、「你們全家都有問題」等具有攻擊性及貶抑性之粗鄙言詞。參以嗣後告訴人與鍾國元彼此仍持續在大門口爭吵、嗆聲「我馬上揍你」、「你揍我」等語之情狀下。準此,被告林雅琍首次在社區大廳看見告訴人與鍾國元發生激烈之言語衝突,又突然面臨告訴人以上開粗鄙言詞對其人身攻擊之情狀下,因此誤認告訴人亦有陳稱「我要找人打你」等語,尚非全無可能。甚至,林雅琍隨後在公車上立即以電話向配偶鄭浩辰求救稱告訴人對我說要找人打我,我要怎麼處理乙節,倘若林雅琍主觀上明知告訴人並未稱「我要找人打你」等語,則林雅琍何須立即向鄭浩辰為上開求救行為。足見林雅琍主觀上仍認為告訴人有稱「我要找人打你」等語。是以,本件縱然於前案勘驗告訴人與林雅琍當日在大門口後續對話之錄影畫面(檔案名稱「0000000(2)」)結果:未聽見告訴人有向林雅琍表示要找人打林雅琍等語(前案易卷第38頁),因此前案判決認定告訴人涉嫌恐嚇危害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然而,林雅琍在社區大廳看見告訴人與鍾國元發生激烈之言語衝突,又突然面臨告訴人以上開粗鄙言詞對其人身攻擊之情境下,實有可能誤認告訴人有稱「我要找人打你」等語,因此向警方提出恐嚇告訴乙節,尚非全然無因,顯非故意憑空捏造而提告,本件自難逕認林雅琍主觀上確有誣告之犯意,至為灼明。
㈥告訴人以上開粗鄙言詞辱罵林雅琍後,仍與鍾國元持續在大
門口爭吵嗆聲,嗣告訴人與鍾國元又返回社區大廳後之情形,經原審勘驗告訴人提出檔名「手機錄製之完整影片」檔案(總長度16分2秒,自12分0秒起播放),勘驗結果如附件所示內容,此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可參(原審卷第135至137頁)。由此部分勘驗結果可知,告訴人於返回大廳後,仍持續向鍾國元嗆聲:「被揍的還不夠」、「這麼欠揍的人,難怪你上次會被揍在地上」、「你被揍太棒了,活該住院一個多月」、「他上次還因為這樣被揍揍到住院一個多月,被揍的不夠啊,這個人,你就是被揍的不夠,你還要被再教訓幾次,你才會甘願,上次被揍眼睛有沒有消下去啊」、「被揍成這樣怎麼還有臉回來,看來你是被揍的不夠」、「你被揍的還不夠,我會叫人揍你」、「因為被揍的還不夠,要把你揍到住院,出院然後直接送殯儀館」等語,核其內容均屬告訴人針對鍾國元被揍的不夠等語之有關打人言論。
㈦本件自林雅琍在社區大廳看見告訴人怒氣沖沖下來走到保全
人員櫃台處,大聲對鍾國元質問怒罵有訪客為何不通知乙事,並與鍾國元發生激烈之言語衝突,又以林雅琍為攻擊對象,大聲高亢地對林雅琍謾罵:「林雅琍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你那張嘴也很臭我跟你講,你在那邊欺負鄰居我看的到,看得一清二楚,大家都在講…」、「你才神經病」、「你們全家都有問題」等語,嗣林雅琍離開後,告訴人與鍾國元先在大門口爭吵、嗆聲「我馬上揍你」、「你揍我」等語,嗣2人又返回社區大廳後,告訴人仍持續向鍾國元嗆聲上揭被揍的不夠等語之有關打人言論,是本件前後經過時間歷時約十餘分鐘之久。準此,本件告訴人下樓後先走到保全人員櫃台處,大聲對鍾國元質問怒罵有訪客為何不通知乙事,並與鍾國元發生激烈之言語衝突,又以大聲高亢地對林雅琍謾罵上開侮辱性言論後,先在大門口與鍾國元爭執嗆聲,又返回社區大廳繼續向鍾國元嗆聲上揭被揍的不夠等語之有關打人言論。衡情證人之記憶本即可能因事發當時客觀環境及情狀、證人情緒、對事理之錯誤理解而有記憶模糊或記憶錯置之情況。從而,鍾國元於歷時十餘分鍾內,在告訴人情緒激動進而對其持續謾罵、嗆聲之情狀下,確有可能導致將告訴人與自己間之對話錯認為告訴人向林雅琍之對話,而產生記憶錯置之情形,前案判決亦同此認定(見前案判決第12頁)。再者,鍾國元確有罹患缺血性中風、糖尿病、高血壓等疾病,亦有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醫院診斷證明書乙紙附卷可稽(見109年度偵字第24393號卷第267頁)。則本件鍾國元有無因罹患缺血性中風疾病,導致其證述內容有記憶模糊或誤認之情形,亦非無疑。據此,本件尚難逕因鍾國元於前案偵、審中證述告訴人有說要找人打林雅琍等語,與前揭勘驗結果不符,即遽認鍾國元主觀上有偽證之故意。
㈧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均不能證明被告林雅
琍、鍾國元各涉有誣告、偽證之犯行,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料逐一剖析,參互審酌,仍無從獲得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而被告2人本無自證無罪之義務,依上開說明,核屬犯罪不能證明。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一開始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在社區大廳,因被告鍾國元
未通知告訴人有訪客來訪而發生爭執,當時被告林雅琍也在場,並以手機錄影,爾後被告林雅琍結束錄影並稱我先走囉,告訴人始對被告林雅琍稱「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你那張嘴也很臭我跟你講,你在那邊欺負鄰居我看的到,看得一清二楚,大家都在講…」,而此時被告林雅琍已要步出社區大門,斯時告訴人完全沒有講到「我要找人打你」等語,且被告林雅琍當時是拿手機攝錄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之爭執,顯無可能將渠等之對話當成告訴人對其恐嚇之話語。接下來被告林雅琍要步出社區大門,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繼續口角爭執,此時被告鍾國元甚至對告訴人稱「你不要出來喔,出來我會揍你喔」,告訴人始回:「你揍我啊你揍我啊」,被告林雅琍接續對告訴人稱:「你再吵阿,哪有什麼欺負」,告訴人回:「大家都在講…」,被告林雅琍稱:「神經病」,告訴人回「你才神精病,你們全家都有問題啦」,被告林雅琍攜同其子離開,爾後即為原審所勘驗之部分,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返回大廳繼續爭執之情形,此時被告林雅琍完全不在現場。
㈡由上可知,告訴人完全沒對被告林雅琍稱「我要找人打你」
等語,被告林雅琍亦可以清楚分辨告訴人究竟是在與誰對話,然遭人稱「你才神經病,你們全家都有問題啦」之人身攻擊與「我要找人打你」等之恐嚇話語,顯然有極大差別,無法想像如何能有誤認之情,況且被告林雅琍自己也有錄影存證,何以在提告之前沒有先確認錄影檔案檢視告訴人是否有說「我要找人打你」等語,另被告林雅琍雖稱有與被告鍾國元確認過當天情況,然此為被告鍾國元所否認。又被告鍾國元於歷次作證中均能清楚記憶案發當日細節,且由上述錄音中很明顯可以看出大部分時間是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在口角爭執,殊難想像被告鍾國元就當日記憶如此清晰,卻將告訴人與自己間之對話錯認為告訴人向被告林雅琍之對話,而產生記憶錯置之情形,被告鍾國元顯然是因與告訴人素有嫌隙,而為對告訴人為不實之證述等語。
六、惟查:㈠上開錄影畫面04:38至05:00短短22秒鍾,告訴人先對被告
林雅琍稱「林雅琍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經被告鍾國元質疑此與被告林雅琍何關,告訴人始轉向被告鍾國元爭執毆打之事,其間,被告林雅琍置身被告鍾國元與告訴人互罵中,場面因當事人激動而混亂,殊難從告訴人連續言語中分辨何句言詞係針對被告鍾國元、何句是在罵被告林雅琍,殊難歸責被告2人明辨告訴人要找人打誰,縱被告2人混淆不清而所有誤會,亦難遽認彼等有誣告或偽證之故意,而以各該罪責相繩。
㈡被告2人在情緒激動、場面混亂之情形下,聽聞告訴人要找人
打人,殊難分辨此語係針對何人,與告訴人爭執之一方,自易認係針對自己,爭執中,告訴人復未指名道姓要找人打誰,被告林雅琍辯稱其錄影已經中斷,遂未檢視其所錄影之檔案,轉而求證在場之被告鍾國元,亦為事理之常,經被告鍾國元主觀認為告訴人確有出此言語,被告林雅琍進而提告,被告鍾國元並為具結證言,在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林雅琍、被告鍾國元各具誣告、偽證之故意下,自難以被告2人未能舉證證明告訴人有恐嚇之犯意與犯行,遽以誣告、偽證罪責相繩。要之,檢察官上訴意旨,尚乏依據,自不足取。
七、原審以被告2人犯罪不能證明,皆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揭陳詞,為無理由,皆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方心瑜提起上訴,檢察官王亞樵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汪怡君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須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訴書附表:
編號被告鍾國元以證人之身分於前案偵查中之具結證述被告鍾國元以證人之身分於前案審判中之具結證述1(檢察官訊問證人鍾國元:邱美惠對林雅琍說:「你的嘴很臭,我要找人打你,你欺負鄰居我知道」,這句話你是否有聽到?)有。(檢察官詰問證人鍾國元:也有跟告訴人林雅琍說「要找人打你」?)有,你陳述的都有。2邱美惠有放話,她說要找人打林雅琍,叫林雅琍小心一點。(檢察官詰問證人鍾國元:為何方才內容中聽不到被告邱美惠有對告訴人林雅琍講「要找人打你」的內容?)被告確實有講,被告確實有講。3就是在邱美惠對林雅琍說你嘴巴很臭的那個時間點。(檢察官詰問證人鍾國元:被告邱美惠與告訴人面對面?)對。(檢察官詰問證人鍾國元:此時被告邱美惠跟告訴人林雅琍說「要找人打你」?)嗯。4(檢察官訊問證人鍾國元:有無補充?)...那天我就不理邱美惠走出去,剛好林雅琍走在前面,邱美惠就對林雅琍講那些話。(辯護人詰問證人鍾國元:你於檢察官偵訊時稱邱美惠放話她要找人打林雅琍,叫林雅琍要小心,叫林雅琍要小心這部分,在警詢時是沒有提及的,這部分到底邱美惠有沒有講?)她有講。(辯護人詰問證人鍾國元:她有講叫林雅琍小心一點?)對,她有講。5(辯護人詰問證人鍾國元:你確認從頭到尾只有聽到邱美惠講一次我要找人打你?)對。附件:
邱美惠以手機拍攝鍾國元,並對鍾國元陳述:「你在那邊亂造謠事非嗎?你嘴巴臭的要死,你人爛的要命,被揍的還不夠,還在那邊囂張,訪客來也不用通知我,你怎樣,你想怎樣,你來這邊幹嘛的?你是來這邊幹嘛的」。鍾國元:你踢我兩下了。邱美惠:你再挑釁我啊。鍾國元:三次我就不饒你。邱美惠:趕快來弄我,不然你想怎樣,這麼欠揍的人,難怪你上次會被揍在地上,我連攝影機都看過了,真是的快人心,難怪會被揍,對啊,你被揍太棒了,活該住院一個多月,不止一個多月哦,對啊,你怎麼不死呢?(鍾國元撿起地上的文件)不用撿好不好,這不用撿嘛。(保全人員櫃台出現一女子向鍾國元詢問事情。)邱美惠:這個管理人很惡劣,他看人服務,而且我有訪客來,他沒有通知我,直接讓人家上去,我多危險,他看我一個人好欺負,他會看人服務,他上次還因為這樣被揍揍到住院一個多月,被揍的不夠啊,這個人,你就是被揍的不夠,你還要被再教訓幾次,你才會甘願,上次被揍眼睛有沒有消下去啊?請問上次看你戴墨鏡還點眼藥水,真是好笑,你怎麼還在這邊嗎?你怎麼還有臉回來啊?被揍成這樣怎麼還有臉回來,看來你是被揍的不夠,你應該有一邊眼睛視力退的很厲害吼?活該啊,活該啊,你再挑釁啊,你剛剛不是很囂張,你再挑釁啊,你笑什麼東西啊,白痴,你白痴啊,你再罵一次,你有看過這種管理員嗎?上次還罵我說聲音很難聽,你有看過這種人嗎?你嘴巴很臭,你被揍的還不夠,我會叫人揍你,我有沒有造成恐嚇,你有沒有很害怕。鍾國元:我不害怕。邱美惠:因為被揍的還不夠,要把你揍到住院,出院然後直接送殯儀館。鍾國元:太漂亮了。邱美惠:太漂亮了,出院不用回社區了,直接往殯儀館送,不客氣,臭嘴巴,爛人,怎樣,我打你二下,你來打我啊,快點來打我啊,好啊,不用等以後,你現在。(上開勘驗時間内邱美惠全程以手機拍攝鍾國元)附表:
影片時間內容00:00至04:37邱美惠下樓走到社區大廳,於01:27許走到大廳櫃台前開始與鍾國元爭吵,此時林雅琍亦在社區大廳裡,於04:27邱美惠欲走到櫃台裡,鍾國元對其表示不要進來,邱美惠表示其要進去,鍾國元表示你進來我就出去,鍾國元隨即往門口走,邱美惠亦往門口走,此時可見林雅琍站在門邊。04:38至05:00林雅琍向鍾國元表示:好啦,我先走囉(林雅琍走出社區大門)。邱美惠:林雅琍你不用太囂張啦,你那張嘴也很臭啦。鍾國元:跟她有什麼事。邱美惠:你那張嘴也很臭我跟你講,你在那邊欺負鄰居我看的到,看的一清二楚,大家都在講,還有你鍾國元你不用太囂張(鍾國元走出社區大門,站在門口)。鍾國元:你在裡面不要出來喔,出來我會揍你喔。邱美惠:你揍我啊。鍾國元:你出來這邊我馬上揍你。邱美惠:你揍我啊(邱美惠走出社區大門)。鍾國元:你出來這邊我馬上揍你。邱美惠:你揍我啊,你揍我。鍾國元:再出來一點。林雅琍:你說我欺負鄰居,我欺負什麼(錄影結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