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聲請書漏載第5款,應予補充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並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竊盜│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業經本院裁定減│(業經本院裁定減│││刑減為有期徒刑1│刑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月15日)│├────────┼────────┼────────┤│犯罪日期│96年4月17日│96年4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9430號│字第9430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1349││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5月31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1349││判決││號│號││├────┼────────┼────────┤││判決│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21條第1│││項│項第3款│├────────┼────────┼────────┤│備註│①與編號2、3等│①與編號1、3等│││罪於本院以96年│罪於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661│度聲減字第3661│││號裁定分別減刑│號裁定分別減刑│││後,定應執行有│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期徒刑7月15日│││。│。│││②板橋地檢96年度│②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4110│執減更字第4110│││號;接續於板橋│號;接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498號。│更字第2498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三│四│├────────┼────────┼────────┤│罪名│攜帶兇器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業經本院裁定減│(業經本院判決減│││刑減為有期徒刑3│刑減為有期徒刑6│││月15日)│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6年4月21日│96年4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字第9430號│偵字第3222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2444││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96年5月31日│96年9月6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1349│96年度易字第2444││判決││號│號││├────┼────────┼────────┤││判決│96年7月9日│96年11月29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備註│①與編號1、2等│板橋地檢96年度執│││罪於本院以96年│字第13321號;接│││度聲減字第3661│續於板橋地檢96年│││號裁定分別減刑│度執減更字第4110│││後,定應執行有│號。│││期徒刑7月15日││││。││││②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4110││││號;接續於板橋││││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24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