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號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權利侵害事件,就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2號)提起之抗告(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者,以當事人所提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限,此參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至明。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抗告費,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原審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提起之抗告,為顯無理由,由本院另以107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綜此,聲請人提起之抗告既顯無理由,於法律上即係顯無勝訴之望,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藍雅清法官高榮宏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許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