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43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431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丙○○
、27訴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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