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上訴人甲鼎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張靜惠 被上訴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明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複代理人 蔡詠晴 律師
陳正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