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7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叁仟陸佰元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鈞院以96年度家抗字第11號裁定駁回抗告,全案乃告確定。經查被繼承人丙○○遺有坐落臺南縣○○鎮○○○段○○○○○號土地,經債權人臺南縣麻豆鎮農會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97年度執字第55522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拍賣。查本遺產管理案雖尚未辦理公示催告事宜,惟債權人已聲請鈞院民事執行處拍賣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是聲請人就管理職務之報酬依法得參與分配,確有請求裁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實益及必要。依據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丙○○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丙○○之遺產價值總計新台幣(下同)360,000元,管理報酬按遺產現值100分之1計為3,600元,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之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者,於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而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總計價值360,000元,有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1件、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1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執字第55522號強制執行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又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23號、96年度家抗字第1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案卷,並審酌聲請人對丙○○遺產之管理程度及所耗費之心力,依上開規定,認本件聲請人聲請管理遺產報酬3,600元為相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