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桃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5年度桃簡字第14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裁判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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