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99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謝明璇 債務人群大餐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俊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692,732元,及其中㈠新台幣441,396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21,822元,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185,857元,自民國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13,657元,自民國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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