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1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三二號
自訴人長軒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馮長壽 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侯堅銘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詳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法人為刑事被告,除有明文規定外,在實體上不認其有犯罪能力,在程序上不認其有當事人能力,故以法人為被告而起訴,即屬違背規定,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五十四年臺上字第一八九四號判例參照)。
三、本件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組織之法人,並非自然人,有該公司設立登記資料一份在卷足憑,而自訴人所訴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在實體法上,並無對於法人處罰之特別規定,則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自無當事人能力,自訴人對之提起自訴,即有未合,依前述判例意旨,即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