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85號原告 施余興望 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陽順來 、 歐陽悅姍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建物之市價、成交價格或房屋課稅現值等,及陳報房屋稅繳款書、房屋稅稅籍證明書或其他得以證明房屋價值之相關文件以資佐證,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