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六三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