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407號
原告 鍾宜臻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翔輝 (即 何群芳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