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八號
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孫捷音~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中央銀行國庫局存匯│九十年三月七日│捌仟伍佰伍拾陸元│BB六七四一一五││││乙○○│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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