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董俊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董俊克分別於
⑴民國(下同)109年5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
一筆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證一),借用期限為3年,自民國109年5月28日起至民國112年5月28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8日平均攤還本息。
⑵民國(下同)110年6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勞工紓困貸款
一筆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證二),借用期限為3年,自民國110年6月24日起至民國113年6月24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4日平均攤還本息。
利息自撥貸日起前1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息,惟經政府停止補貼,債務人應自停止補貼利息之日起,自行負擔全部利息,第2年起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全部利息。(證三)利率按中華郵政(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證二:110.5.28年率為0.845%)加計個別加碼年率1%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1.845%),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另約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其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並由債務人簽訂借據為證。
㈡詎債務人董俊克應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繳納本息未繳,其
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179,996元整(證四),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
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79,996元110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0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2100,000元111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1.845%111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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