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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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葉東霖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徐 葉東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葉東霖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109年5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撤回上訴而確定;②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原訴字第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7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③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④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2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⑤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147號駁回確定;⑥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原易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①至⑥案件並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05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240號駁回確定,受刑人於109年5月10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12年7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7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42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曜晨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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