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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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撤緩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撤緩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裕上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裕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家裕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於同年9月29日確定。惟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108年3月5日,故意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簡字第53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08年6月10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前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罪)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1罪),前經本院於106年9月7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2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於同年9月29日確定後,經過僅1年5月餘即又108年3月5日故意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顯見受刑人未能遵守法律規範,且於前案判決確定後,並未因該案警惕而知所悔悟改過遷善遠離毒品。由受刑人前後二案所犯均涉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本件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