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巴欣儀 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112年3月13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清理之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觀諸同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債務達370,363元,有不能清償之情事,又聲請人雖於民國103年1月間,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前置協商,約定自103年2月起,分84期、利率2%,每月清償1,950元。惟聲請人因失業無法負擔協商款而致毀諾。又聲請人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准予裁定更生等語。
三、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108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經查:
㈠、聲請人於104年6月毀諾,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又聲請人聲請人於104年4月16日退保勞保後,迄至108年10月22日始再有加保資料,堪認聲請人當時確有失業之情事而無法負擔協商款。本院審酌聲請人失業非聲請人所得控制,應認其毀諾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生。
㈡、關於聲請人現在收入部分,聲請人現擔任工地臨時工,每月所得為23,000元,又聲請人於111年8月2日自淨雅清潔有限公司退保勞保後,即無加保資料,復經本院調取其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訛,顯未受僱於任何公司或商號,堪信屬實。至聲請人現在支出部分,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支出17,000元,雖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惟與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以112年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之數額17,076元相符,應屬確實。另聲請人育有三名未成年之女,現年17、16及7歲,其中16歲之女,109年無所得、110年有所得8,000元,其餘二名即17歲及7歲之女109至110年均無所得,其等名下無不動產,有戶籍謄本、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堪認其等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上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負擔,又其子女每月各領有低收補助2,802元、行政院低收補助750元,有領取補助款存摺影本可稽,此部分應予扣除。是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為20,286元(計算式:【17,076-2,802-750】×3÷2=20,286),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3,000元,亦足採信。另聲請人固主張有扶養19歲之子及18歲之女,惟依112年1月1日施行之民法第12條規定,18歲之人即為成年人,故於112年1月1日後,該二名子女即已成年,應無受扶養之必要,聲請人復未提出有扶養必要之相關證據供本院審酌,自堪認該二名子女有謀生能力,而無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爰不予列計此部分之扶養費。
㈢、基上,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費用後僅餘3,000元(計算式:23,000-17,000-3,000=3,000)。而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已達864,355元,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可考,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有更生之原因。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