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8年度員簡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民事判決
98年度員簡字第212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甲00000000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員簡字第21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甲00000000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3,600元,及各如附
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3,000元,及各如附表二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4,000元,及各如附表三所示提示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660元由被告甲00000000負擔新台幣6
58元,被告丁○○負擔新台幣548元,被告乙○○負擔新台幣454
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丁○○、乙○○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皆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此
部分因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等簽發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支票,分
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提示日提示,均不獲兌現,又原告
為善意執票人,依法被告不得以其與背書人英屬維京群島商
群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之事由對抗原告,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3項所示。
三、被告甲00000000對於附表一所示支票為其簽發之事
實不為爭執,惟以系爭支票乃其向背書人群體公司預購布袋
戲DVD所簽發,但群體公司並未依約交付其DVD,其與群體公
司間有糾紛,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無理由等語置辯
。
四、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等簽發各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支票,分
別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提示日提示,均不獲兌現之事實,
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6紙為證,且為被告甲000
00000所不爭,被告丁○○、乙○○又不到場或提出書
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五、被告甲00000000雖以前詞為辯。惟按在票據上簽名
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
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
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13條分別定
有明文。查附表一所示支票既由被告甲00000000簽
發,經訴外人群體公司背書後交付原告,揆諸前揭法條,被
告甲00000000即不得以其與原告之前手即背書人群
體公司間所存上開抗辯事由,對抗原告。因此,被告甲00
000000所辯,即不足憑採。
六、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000000
00給付63,600元,及各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被告丁○○給付53,000元
,及各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
6%計算之利息;被告乙○○給付44,000元,及各如附表三所
示提示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即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附表一(發票人甲00000000)
┌──┬──────┬────────┬──────────┬─────┬──────┐
│編號│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
│1│98年3月11日│新台幣31,800元│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UA0000000│98年3月11日│
├──┼──────┼────────┼──────────┼─────┼──────┤
│2│98年4月11日│新台幣31,800元│聯邦商業銀行員林分行│UA0000000│98年4月13日│
└──┴──────┴────────┴──────────┴─────┴──────┘
附表二(發票人丁○○)
┌──┬──────┬────────┬──────────┬─────┬──────┐
│編號│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
│1│98年1月31日│新台幣26,500元│富邦銀行員林分行│KU0000000│98年2月2日│
├──┼──────┼────────┼──────────┼─────┼──────┤
│2│98年2月31日│新台幣26,500元│富邦銀行員林分行│KU0000000│98年3月2日│
└──┴──────┴────────┴──────────┴─────┴──────┘
附表三(發票人乙○○)
┌──┬──────┬────────┬──────────┬─────┬──────┐
│編號│發票日│面額│付款人│支票號碼│提示日│
├──┼──────┼────────┼──────────┼─────┼──────┤
│1│98年1月31日│新台幣22,000元│鹿港信用合作社營業部│AA0000000│98年2月3日│
├──┼──────┼────────┼──────────┼─────┼──────┤
│2│98年2月31日│新台幣22,000元│鹿港信用合作社營業部│AA0000000│98年3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