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聲請人 賴建璋 相對人 吳靖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94
9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4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計算書:102年度司聲字第87號┌───┬─────────┬────────────┬────────┐│審級│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考│├───┼─────────┼────────────┼────────┤│一│裁判費用│6,500元│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二│裁判費用│相對人預納、負擔,不予列計。│├───┴─────────┼────────────┬────────┤│總計│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