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星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星耀於民國99年06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28固定計付。倘債務人逾期未繳,則自繳款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1年01月0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查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146,655元整,及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核發支付命令,誠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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