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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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8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851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坤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家坤企業社組織種類為獨資,故請更正債務人為「○○○即家坤企業社」。
二、請提出家坤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