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卓立婷法官張茹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