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和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和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故請提出和生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並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有誤者,並應改列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