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82號

原告 洪舒禎

被告 詹尉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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