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聲國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國字第13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國抗字第7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民事抗告暨訴訟救助申請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且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之必要,亦毋庸定期命其補正。而所謂「無資力」,係指聲請人之經濟情況係窘於生活所需,且亦缺乏經濟信用可供籌借款項而言。
三、查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國抗字第7號訴訟救助抗告事件之抗告費用聲請本件訴訟救助,經查:
1.聲請人雖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之民事裁定2份以為釋明,然上開裁定之效力並不及於本件聲請,本院尚不受上開裁定之拘束。
2.聲請人另提出其104年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釋明其無資力,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僅能顯示聲請人部分財產情況,並非聲請人之全部資力狀況;而104年至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僅能證明聲請人於上開年度並無經扣繳義務人申報給付所得之資料,亦不當然代表聲請人之資力狀況。而依卷附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於107年12月19日、107年12月17日函所附聲請人於該監獄106年9月以後之保管金分戶之收入明細,可知聲請人於:①106年9月28日新收帶入新臺幣(下同)2,171元、②106年11月1日接見收入8,000元、③106年11月29日郵寄匯票2,000元、④107年1月31日郵寄現金4,000元、⑤107年3月2日郵寄匯票3,000元、⑥107年4月27日郵寄匯票6,000元、⑦107年7月20日郵寄匯票1,500元、⑧107年9月14日郵寄匯票1,000元⑨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5,000元、⑩107年11月16日郵寄匯票2,000元(見原審108年度救字第21號卷第13-22頁),則聲請人每1個月或2個月間,即有1,500元至8,000元間不等之收入,故聲請人雖在監服刑,惟不定期仍有親友匯給款項,應堪認定,故聲請人仍未就其如何缺乏經濟信用、如何無法籌措支付本件1,000元之抗告費用一節以為釋明,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難准許。
四、綜上,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供本院斟酌,亦無法就其缺乏經濟信用,無法籌措1千元之抗告費用一節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