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6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10日上午9時25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提出之答
辯狀表示攻擊防禦方法並提出系爭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簽收紀
錄、歷次信用卡消費帳單暨簽帳單、繳款紀錄及問題帳單反應紀
錄,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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