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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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9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正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滯納金新臺幣肆仟零伍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仟肆佰玖拾貳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