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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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67號原告 饒沛淇 被告 陳文章
東益合纖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睿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交簡字第66號,原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17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