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55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9,711元。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4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19,711元,尚應補繳84,6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次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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